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5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A座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289号生产综合楼5楼。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湾财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都市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A栋6-15楼。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发行公司)、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都市报公司)、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广东湾财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39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从2006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31日共同存在全日制事实劳动关系;2.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共同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单方面克扣工资差额共5500元;3.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共同支付***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5013.39元;4.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共同支付***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31日2倍年休假工资,共22天,共计11183.40元;5.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共同支付***从2006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31日因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00.63元×15.5=127109.7元;6.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共同支付***从2006年至2018年期间,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每年5个月750元,共13年,13×750=975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与湾财公司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在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与南方都市报公司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在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与南方发行公司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二、南方发行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工资差额5500元;三、南方发行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加班工资4489.66元;四、南方发行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712.63元;五、南方发行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17年6月至10月、2018年6月至10月高温津贴共计1500元;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南方发行公司负担。
***上诉请求:1.确认***与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从2006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31日共同存在全日制事实劳动关系;2.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共同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单方面克扣工资差额5500元;3.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共同支付***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加班工资差额45013.39元;4.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共同支付***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31日2倍年休假工资11183.40元;5.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共同支付***从2006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31日因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7109.7元;6.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共同支付***从2006年至2018年期间,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9750元;7.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二审庭审中,***变更上诉请求为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支付经济补偿。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只坚持上诉请求第五项,其他的请求不再坚持。***2006年3月7日入职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当时安排在永泰合并站做投征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与湾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与南方都市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1日与南方发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几乎全年无休。南方发行公司等提供的***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的考勤记录显示几乎每天都有打卡上班。***按综合计算工时的,***正常月均休四天,月均加班四天。2020年年底疫情之后,***的工资明显减少,从2020年11月开始,固定工资直接每月克扣了1100元,站长说公司业务减少,要辞退员工。***看着工资被克扣,还被要求自己离职。站长当时是说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可以补些钱,克扣的工资可以补上,还可以配合办理失业保险,不得已同意了被辞退,并按指引填写了由站长提供的《员工辞职申请表》,办理了离职。结果办理离职后站长也走了,公司不承认站长说的补工资和补钱,说是***主动辞职的。实际是南方发行公司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意并配合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根据***提交的《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停保原因是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有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盖章。***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南方都市报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也未否认该申请书上盖章的效力。一审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有误。
南方发行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二审答辩称,一、***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并非由南方发行公司聘用。2017年3月1日起***与南方发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2年线路融合后实际受南方发行公司管理和支配,南方发行公司承接2008年以后,以“南方都市传媒公司、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为主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请求认定2008年以前的劳动关系,已过仲裁时效。二、南方发行公司已按月足额发放***的工资报酬及支付加班费,不存在任何拖欠。三、***请求支付2019年3月前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已累计请休年休假14天***请求支付2019年3月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四、***主张2018年之前高温津贴已过仲裁时效。五、依据南方发行公司提交的《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离职手续卡》可知,***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已完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南方都市报公司二审答辩称,***于2011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分别与南方都市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12年线路融合后,实际由南方发行公司管理和支配。***请求认定2008年以前的劳动关系,已过仲裁时效。***请求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补偿金、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费等均与南方都市报公司无关。
湾财公司二审答辩称,湾财公司与***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进行管理,不存在和其他被告混同用工的情况。***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仲裁时效。湾财公司在相应时间段并非***的用人单位,并未参与***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其要求支付的经济补偿与湾财公司无关。
南方都市报社二审答辩称,南方都市报社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在此之前不可能与***存在劳动关系。南方都市报社成立后从未对***作出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管理,不存在与本案其他被告混同用工的情况。因此,南方都市报社从未与***建立劳动关系,***请求确认与南方都市报社于2006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与南方都市报社从未存在劳动关系,故***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与南方都市报社无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各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方发行公司、湾财公司、南方都市报社、南方都市报公司、南方发行广州公司应否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南方发行公司提交的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离职手续卡均显示***自愿申请离职,并有***签名确认。***主张离职申请表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名的,不能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主张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南方发行公司承接前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上诉请求五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偿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