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0105执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峰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对本院做出的(2025)新0105执66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0105执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