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857号 原告:新疆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新疆某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新疆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某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起诉标的额原为284716.86元,后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785.38元),由原告新疆某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2760.38元退还原告新疆某甲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