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6民初10037号
原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