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1执562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617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06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2民终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裁决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748085元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4年9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信息、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
3、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2025年1月15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理财产品等。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房屋一套,因该房屋已被设立抵押且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处置。同时,向被执行人***的债权人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益,因该项目尚未进行结算暂不能提取。此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未查询到可处置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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