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昱新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品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昱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5651号 原告:长沙品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717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培仁(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昱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甲2号楼B座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品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昱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长沙品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品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品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品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 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