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999号
原告:***(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谷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昱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甲2号楼B座4层B405、B406室。
法定代表人:李磊。
原告***(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昱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