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7579号
原告:****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岚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北京翀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昱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甲2号楼B座4层B405、B406室。
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溪,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昱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峰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