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1769号
原告: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29号2-2幢5层527-5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71743991。
法定代表人:李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娟,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罡,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图内控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图内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娟、张罡与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7年11月15日。
二、月工资标准:2019年3月起每月15000元。
三、工资支付周期:每月15日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
四、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工资支付至2020年3月底,其中2020年1月已支付9000元(税前)、2020年2月已支付4500元(税前)。
五、离职时间及原因:2020年3月18日***以艾图内控公司拖欠2020年1月和2月工资为由向艾图内控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20年4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仲裁请求:***以要求艾图内控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94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艾图内控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16500元;2、艾图内控公司向***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10500元;3、艾图内控公司向***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7日工资2727元;4、艾图内控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00元。艾图内控公司不服仲裁第一项部分结果、第四项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艾图内控公司与***对仲裁裁决结果确认的2020年1月、3月工资差额及4月1日至7日期间工资均予以认可。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1、2020年2月份的工资差额105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九、2020年2月出勤情况:因疫情影响艾图内控公司2020年2月起直至4月7日均未复工。
以上第一至九项中,第一至八项双方无异议,第九项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及证据:艾图内控公司主张2020年2月起至***离职之日其均在家待岗;并主张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并非恶意拖欠工资。
被告主张及证据:***主张2020年2月春节假期后居家办公直至离职。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艾图内控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虽艾图内控公司主张2020年2月后受疫情影响未复工,***在家待岗,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艾图内控公司理应向***以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20年2月工资。经核算,艾图内控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10500元。艾图内控公司确存在拖欠***2020年1月工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艾图内控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16500元;
二、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10500元;
三、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7日工资2727元;
四、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