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20895号
原告:***,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11层B-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971743991。
法定代表人:李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娟,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图内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艾图内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艾图内控公司支付***2018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 17 931.03 元。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7月18日入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10月18日,合同期为2年,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18日到期,单位于2020年6月24日邮件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2018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单位未按***工龄安排休年假。由于***在京工作满15年,故***的未休年假剩余15天。
艾图内控公司辩称,同意按照仲裁结果支付,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于2018年7月18日入职艾图内控公司,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91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13 00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18日解除,艾图内控公司在疫情期间安排***居家办公,不存在停工停产情况。双方均认可***在2019年休年假5天。
***主张其在京工作已满15年,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其在2018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未休年假剩余15天,其同意2018年平均工资按照11
000元的标准核算,艾图内控公司应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就其主张提交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显示查询日期为1992年10月至2021年09月,载明参保人***“在我市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15年04个月”,并显示各缴费单位的名称及缴费起至年月,其中艾图内控公司在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缴费24个月)予以佐证,艾图内控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主张仅凭社保不能证明***主张的工龄,***自入职其公司次年开始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年假。
***以要求艾图内控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艾图内控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2390.8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载明其“在我市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15年04个月”,并显示各缴费单位的名称及缴费起至年月,可以证明***在北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长,对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艾图内控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2018年7月18日入职艾图内控公司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另外,***所主张的2018年的平均工资标准未高于法定的标准,本院不持异议。结合双方均认可***在2019年已休年假5天的事实,经核算,艾图内控公司还应支付***2018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16 000元,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8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16 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