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739号
原告:广州市海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怡,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中亿渤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源珊,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海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亿渤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州市海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晓军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怡,天津中亿渤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源珊,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广州市海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海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中亿渤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海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4.25元减半收取计4742.25元,由广州市海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海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9484.25元,本院退回4742元)。
审 判 长 刘培英
人民陪审员 李艳忠
人民陪审员 张友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梁希灵
书 记 员 郑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