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9531号
原告:北京金山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傅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武,北京东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旻玮,北京东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山运航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119-F室。
法定代表人:高学山,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山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山运航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双方自行和解,纠纷已解决,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山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5元,减半收取3772.5元,由原告北京金山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立萍
审判员 熊 敏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