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3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山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号院*号楼*层*****房间。
法定代表人:傅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山远航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高学山,经理。
上诉人北京金山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山远航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5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金山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5133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也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地址信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且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撤销等。
青岛金山远航软件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北京金山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税款损失4163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北京金山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法释(2004)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综上,北京金山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513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