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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4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负责人张超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荣,女。
被执行人冯亮,男。
被执行人王锐,男。
被执行人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荣、冯亮、王锐、山西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34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61558.73元、利息873070.6元、案件受理费30372元、执行费32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起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进行了冻结。
3、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在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登记,在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运城市佳园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回案款元,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