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粤1802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三号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呼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1802民初1271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维保费用300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违约金12000元、保险费89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811元、保全费481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6年8月10日)。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既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6)粤1802执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查封财产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查封效力届满将自动灭失。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