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顺某有限公司、广州市高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4民初47178号 原告:广东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政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高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955594.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拖欠工程款本金2955594.45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暂计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X的高某酒店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工程,工程总价款总额28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及实际情况需要,多次变更、新增工程项目,双方通过《工程联系函》或施工图变更(修改)通知单等文件对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增加的费用如实结算。2020年7月,被告要求增加智能应急系统安装工程,包括智能应急系统及消防控制中心的改造。2020年8月12日,被告经审核确认预算为360324.13元。2020年12月,原告完成案涉全部消防工程。经双方核算后确认,案涉消防项目的工程款总价为4355594.45元(其中合同总包价为2800000元,增加智能应急系统安装工程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的工程款为360324.13元,增加工程量签证费用为1195270.32元)。2020年12月8日,案涉消防工程经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可以交付使用。但上述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告知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并交接工程场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均无动于衷。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400000元,至今尚余工程款2955594.45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高某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违约事实,原告主张的拖欠工程款不符合事实。被告与原告之间确实尚有未结的工程款,但并非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包干价,总计280万元,被告已支付了140万元,尚有140万元未支付。未支付的原因是该部分款项尚未到达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合同第3条第2款及第3款分别约定了节点费用的计算标准以及原告方向被告方申请支付款项所需要准备的条件,但是原告方并未按照该约定向被告递交相应的材料,故被告方认为剩余140万元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相反,原告在履行案涉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诸多违约行为,比如存在超期完工的情况。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施工工期为140个自然日,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可以体现,原告自2018年11月下旬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原告应当在2019年4月上旬将案涉工程完工,但事实上,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故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保留追究原告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成立于2016年2月26日,成立时公司名称为广东顺某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19日,经清远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原告。 2018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等单位发出《圣某集团工作联系函》(圣工函(2018)高某111301号),签发人:吴某某。其中内容为:事项:关于高某酒店消防工程开工指令。被告告知原告承接的高某酒店消防工程,现已具备开工条件,请原告组织相关人员、设备进场施工,工期从2018年11月15日计起,具体工期以合同约定及甲方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计算。等等。 2018年12月26日,原告提交了一份《圣某集团工程项目预算呈批表》及附件《新某酒店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投标总价》预算报告作为证据,拟证实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进行新某酒店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并向被告成本部门及集团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该工程金额41522.54元包含在高某商场增加签证费用中。《新某酒店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投标总价》预算报告显示内容为:招标人:广州新某酒店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新某酒店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投标总价41522.54元,投标人:原告。预算范围:新某酒店A-B轴交15-19轴位置处的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数量为4组】(不含其他消防设施系统、防火门、疏散指示灯、应急灯以及室外工程量的安装)。预算报告中所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显示:1.分部分项(消防水系统【水泵接合器改造】)合计35875.7元,2.措施合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1475.57元,3.其他项目:预算包干费358.76元,4.规费37.71元,5.税金3774.78元,6.总造价41522.54元,投标报价合计金额为41522.54元。被告审核意见为:“该预算按设计部确认的图纸计算工程量,图纸所表示消防系统全部按新做考虑。如图纸与现场不符,按实变更处理。审核预算价格为41522.54元(含税)。”签名人为:“徐某2018.12.28;李某28/12;陈某某28/12”。《圣某集团工程项目预算呈批表》呈批项目标题:关于新某酒店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预算审批,呈文单位和拟稿人:集团工程部,呈文日期:2018年12月26日。项目主管意见:高某室内排水西边路面开挖至地下1米左右,发现路中有消防管影响施工,现需对消防管及墙边消防接合器等进行改造。由消防公司提供改造图纸经设计部及***批准。由于工程紧急,现定向选择高某消防单位报价,请成本部审核。集团预算部负责人意见处载明“根据确认的设计图纸审核了报价,如现场情况与图纸不符,按实调整。陈某某2018.12.28”。庭审中原告表示,上述改造工程并不属于新某酒店公司,高某大酒店与新某酒店毗邻,中间只相隔约5米的通道,所以该项单项签证费用是高某酒店消防工程中的一部分,与毗邻的新某酒店的消防设施进行的一个连接,新某酒店早已在多年前落成并投入使用,其并不存在新施工的消防工程。被告表示,圣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被告的集团公司,广州新某酒店有限公司是圣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另一个公司,彼此独立。被告表示,其委托圣某集团协助处理案涉“高某酒店消防工程”,***、李某、徐某、吴某某受圣某集团指派,协助处理案涉“高某酒店消防工程”的相关事务。 2019年3月5日,原告(为承包人、乙方)与被告(为发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总价包干类)。其中内容为:甲乙双方就高某酒店消防工程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订立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高某酒店;2.工程名称:高某酒店消防工程;3.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大道43号之一;4.工程内容:乙方按附件中该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施工图预算书及设计图纸中的要求完成以下施工内容:高某商场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排烟系统、电房及发电机房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泵及电控柜采购和泵房管道安装、特级防火卷帘安装等(详见高某商场项目消防工程预算审核);5.承包方式:乙方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该工程,乙方应保证该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验收合格等。第二条合同期限。1.工程工期:该工程施工工期为140日历天,以甲方发出的进场通知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以下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签证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非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概由乙方承担责任:(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不可抗力;(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书面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5)因装修或其他非消防专业施工班组进度延误而造成验收推迟,责任由造成方负责,与乙方无关。2.验收期限:该工程工期届满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甲方确定符合验收条件后确定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且在30天内通过合格验收(验收期限可根据实际验收时限的需要做延期调整)。3.质保期限:该工程质保期2年,即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计算。第三条工程价款与支付方式。1.工程价款:该工程的工程价款总额为(含税)人民币2800000元。双方确认此价款为该工程的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该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设备、运输费、安装费、租赁费、管理费、措施费、清场费、保险、利润、税金、所有风险费用、不可预见费用以及本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价格不予调整,乙方不应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另行支付额外费用。2.支付方式:(1)乙方依据图纸完成该项目所有的消防工程,经甲方签证确认后,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50%,即1400000元;(2)该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纸质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合格批文)后,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30%,即840000元;(3)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将该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一次性送交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核算,并将该核算价款反馈乙方;甲方收到乙方确认的核算价款后,向乙方支付该工程价款总额的95%(含前述已付款项);(4)该工程价款总额的5%,即140000元,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自动转为该工程的质保金,该质保金于质保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无息据实结清。3.工程款达到上述付款条件后,乙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请款书及应付工程价款相应数额的增值税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乙方提交符合约定的材料止。付款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将自动顺延。……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1.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5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甲方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乙方需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申报消防验收第三方检测,如第三方检测不合格,乙方须整改直致验收合格。2.针对工程验收,甲方应派出代表积极响应并配合乙方在工程验收前对各施工班组完成效果的要求(包括末端双电源切换箱的安装、通水、通电、切非消防电源和强启应急照明的安装、消防电梯迫降等)。3.该工程通过合格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4.乙方应在该项目验收合格后10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书面确认,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到期未向甲方移交工程的,则按工期延误承担违约金。……6.因该项目所涉工期紧凑,施工前乙方需与该项目改造装修工程的总包方信宜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关联单位充分沟通后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甲方备案。若因总包方施工或关联单位的原因而要求拆除乙方部分已完成的施工成果,则拆除部分工程量甲方应确认为乙方的施工工程量并予结算,但拆除所涉费用与乙方无关。若甲方要求恢复工程时,乙方无须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第十三条违约责任。……2.甲方不能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时,须提前15日书面向乙方说明逾期支付的原因,并明确延后支付时间。3.乙方未在工程工期(包括甲方签证确认的顺延工期)内完成该工程的,则每天按工程价款的1%承担违约金等。……第十七条通知与送达。1.本合同双方往来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通报、通告、信函)只限于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以邮局或特快专递公司发送记录为发送凭证:(1)以邮寄方式发出的,发出后第7日视为收悉日;(2)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发出后第2日视为收悉日。2.本合同双方往来通知的送达地址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通讯地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3.双方同意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寄送通知后,如接收方“拒收”或“查无此人”等其他情况退件的,其退件之日视为通知送达之日。第十八条其他。……3.该工程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施工图预算书以及该工程重要往来签收资料、招标文件(如有)、面谈记录、双方确认的乙方投标报价(如有)等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等。 上述合同附件为《圣某集团高某商场项目消防工程预算》,预算报价为2980120.91元,审核价格为2800000元。其中《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显示,1.分部分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消火栓水系统、喷淋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特级防火卷帘)合计2350841.49元,2.措施合计(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127796.96元、其他措施费)127796.96元,3.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预算包干费23508.41元、工程优质费、索赔费用、现场签证费用、消防设施第三方检测38500.00)合计62008.41元,4.规费2540.65元,5.税金254318.75元,6.总造价2797506.26元,7.人工费480982.17元,投标报价合计=1+2+3+4+5,金额为2797506.26元。被告审核意见为审核总价为280万元。 原告称,上述合同签订后,其根据约定开始进场施工,现已竣工验收通过交付被告使用。施工过程中,根据被告要求,案涉高某商场增加了部分签证费用。分别为: 2019年9月28日,圣某建设集团工程部向原告等单位发出《圣某建设集团工作联系函》(高某工令【2019】XX-3号),签发人:吴某某。其中内容为:事项:关于高某三层、四层调整风管的施工指令。一、事由:高某三层、四层已安装排烟风管和新风管因结构净高局限导致压低吊顶标高(详见附图)。二、施工要求:1.三层、四层附图①位置排烟风管末端截面高度减少至250mm,重新加工安装。2.三层、四层新风管按附图②位置拆除并重新安装,报废管节重新加工安装。3.三层排烟风管按附图③位置拆除并重新安装,报废管节重新加工安装。4.三层、四层新风管按附图④位置拆除并重新安装,报废管节重新加工安装。5.以上施工内容为原施工图以外增加项目,因无法以图纸形式完整表述增项施工内容,故作为工程签证项目处理。6.请施工单位接文后及时组织施工,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申报签证。 2019年9月28日,圣某建设集团工程部向原告等单位发出《圣某建设集团工作联系函》(高某工令【2019】0928-4号),签发人:吴某某。其中内容为:事项:关于高某夹层扶梯防火卷帘立柱结构部分变更单位的施工指令。一、事由:经双方协调一致,高某夹层扶梯周边用于防火卷帘安装的10条钢结构立柱变由消防单位施工结构部分。二、施工要求:1.由消防单位负责施工高某夹层扶梯周边用于防火卷帘安装的10条钢结构立柱结构部分。2.以上施工内容为原施工图以外增加项目,因无法以图纸形式完整表述增项施工内容,故作为工程签证项目处理。3.请施工单位接文后及时组织施工,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申报签证。 2019年10月21日,圣某建设集团设计部向原告等单位发出《圣某建设集团工作联系函》(高某设令【2019】XX1号),签发人:***。其中内容为:事项:关于高某改造工程增加设计任务的设计指令。一、事由:1.婚纱铺改造设计暂未有水电、消防、空调、网络通信等系统,需要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要求从高某项目各主干系统中接入。2.高某工纪【2019】XX7号第10项。3.内中庭及椭圆中庭装修工程因设计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原设计的消防系统无法满足建筑防火要求,需重新设计。二、设计要求:……2.请顺某公司和某脉公司共同完成婚纱铺消防系统的设计,其中顺某公司负责前端主干系统设计,某脉公司负责末端设计。双方工作界面的划分原则上以高某外墙水平投影线为界。3.请顺某公司负责完成内中庭及椭圆中庭的消防系统设计,包括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4.以上各项设计任务为新增任务,各设计单位如需因此主张在合同以外增加设计费用,请依照合同约定提报,但所有增加费用均在结算完成后方能支付。 2019年10月27日,圣某建设集团工程部向原告等单位发出《圣某建设集团工作联系函》(高某工令【2019】1027号),签发人:***。其中内容为:事项:高某改造工程变更三、四层电动挡烟垂壁安装位置的施工指令。一、事由:高某三、四层位于3a-4a轴/G1-L1轴的电动挡烟垂壁因空调设备阻挡无法安装。如改在3a-4a轴/L1轴垂直于走道安装则可避让。二、工作要求:1.请施工单位按上述意见立即进行修改。2.因此次变更所产生的返工费用和设备更改费用可按签证费用处理。 2019年11月1日,圣某建设集团工程部向原告等单位发出《圣某建设集团工作联系函》(高某工令【2019】XX1-1),签发人:***。其中内容为:事项:关于高某消防系统增加子系统的设计施工指令。一、事由:1.按现行规范要求,高某消防系统应包含火灾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和漏电监控系统,但原消防报审图纸只有漏电监控系统。经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增加火灾电源监控系统和防火门监控系统工程。2.依据文件:高某工纪【2019】XX1号。二、设计施工要求:1.请顺某公司负责编制新增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原设计进行必要调整。设计文件经集团工程设计中心经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2.请广厦公司配合调整相关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要求。3.因原消防合同为总价包干,而上述两个新增子系统工程项目属于消防合同外增加项目,同意作为原合同增项工程处理。4.由于消防报审先于施工图设计,造成消防合同包含的漏电监控模块数量少于实际施工图要求,同意就增加部分按实际发生结算。 2019年11月17日,圣某建设集团工程部向原告等单位发出《圣某建设集团工作联系函》(高某工令【2019】XX7-1号),签发人:***。其中内容为:事项:关于高某夹层、五层空调和消防水管穿梁安装及洞口修补的施工指令。内容:一、事由:1.高某夹层和五层因层高过低,不利于空间利用,故要求空调和消防水管穿梁安装,具体部位在现场指定。2.以上管道穿梁洞口的修补采用环氧粘钢胶填充密实。二、施工要求:请广厦公司和顺某公司分别按上述要求安排施工,产生的工程费用按签证项目结算。 2019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施工图变更(修改)通知单》,内容为:工程名称:高某改造项目装修工程设计,修改部分说明:增加消防水池、消防高位水箱水位监控装置。被告在该通知单上注明审核意见为“同意修改,***”。 原告称,因高某商场新增智能应急照明系统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其作为施工单位向被告提交了工程项目预算呈批表。2020年8月12日,被告公司集团预算部负责人李某意见为:新增①智能应急系统;②消防控制中心改造。预算已审核,详附件。 据工程项目预算呈批表附件《高某商场新增智能应急照明系统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预算》显示,预算报价为551619.04元,审核价格为360324.13元。预算审核说明中载明:一、工程名称:高某商场新增智能应急照明系统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预算;二、工程概况:本工程范围为:消防中心改造工程:设备移位改造、线管移位接驳、线槽改造、消防管移位改造、调试;新增应急照明系统,详见清单及图纸。……四、审核说明:1.预算范围:①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设备移位改造、线管移位接驳、线槽改造、消防管移位改造、调试;②新增应急照明系统,材料供应、安装、措施、其他费、规费、税金及风险费。包含消防设计图纸全部工作内容,所有系统用电从强电箱用电点起算。……4.包含消防设施第三方检测合格。5.包含通过消防验收合格。6.本工程预算以固定总价包干考虑,包含工程图纸、设计规范、验收标准、工程的变更、市场价格风险等一切费用,结算不作调整。7.本工程预算审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 上述《高某商场新增智能应急照明系统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预算》中附件《高某商场增加应急系统及消防中心改造工程》显示,1.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审核金额为73416.48元,智能应急系统审核金额为286907.65元,合计(含税金额为360324.13元。其中:一、《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显示,1.分部分项合计(智能应急疏散系统)236805.18元,2.措施合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6412.85元,3.其他项目为空白,4.税前工程造价263218.03元,5.增值税销项税额23689.62元,6.总造价286907.65元,7.人工费76229.17元,招标控制价合计=1+2+3+5,金额为286907.65元。二、《消防中心主设备(已竣工)、首层至夹层喷淋立管、报警系统主线路拆除及重装费用报表》显示,1.重新采购、安装柜式报警主机等,申报合价为29650元,审核合价为29650元;2.可燃气体、消防电源、电气火灾、防火门监控及高空消防水炮系统控制主机移位,申报合价16920元,审核合价9140元;3.避让LT09楼梯而拆除原已竣工喷淋主管等,申报合价28600元,审核合价10756.93元;4.报警主系统及可燃气体、消防电源等系统重新布线安装费用,申报合价36850元,审核合价15669.55元;5.重新测调、编程费用,申报合价8200元,审核合价8200元,上述费用申报合价共计120220元,审核合价共计73416.48元(含税)。 2020年12月8日,广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作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穗X消验字〔2020〕第XX1号),载明该次验收范围为高某商场室内装修工程(地址:广州市某区XX)首至五层(含夹层)公共通道(详见各层平面布置图非阴影部位)的室内装修工程,装修面积为9029平方米,装修后作商场公共区域使用。该工程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七氟丙烷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意见如下:现场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等等。 2021年6月7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告住所地邮寄一份通知书,告知被告其已经按照约定按质按时完成了全部消防工程,工程并经广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合格,于2020年12月8日取得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其后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前来验收并接收工程,被告一直未前来接收工程,而且剩余工程款2955594.45元一直未付。为此,原告通知被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3天内,及时联系原告一起到现场验收接收工程场地,并向原告结清剩余未付工程款。上述邮件于2021年6月10日被退回,退回原因为“电联拒接”。 关于案涉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情况。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4月28日,原告先后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2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服务内容为“建筑服务*消防工程”;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0日,被告先后向原告转账20万元、80万元、40万元,上述转账金额合计140万元。庭审中被告认为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是包干价280万元,其未支付的工程款为14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应当将完整的结算材料一次性交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结算材料30天内完成核算;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完整的结算资料,故案涉工程尚未进行核算,剩余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 庭审中原告确认,其在本案主张的工程款2955594.45元,具体构成为:一、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款尚欠140万元;二、增加智能应急系统安装工程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对应的工程款360324.13元;三、高某酒店增加签证费用金额为1195270.32元,具体包括:1.新某酒店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项目金额41522.54元;2.高某商场消防挡烟垂壁改造工程[采用电动式],金额为52479.37元;3.花都区高某商场天然气报警系统,金额为50000元;4.高某商场夹层喷淋管道穿梁安装工程,金额为23261.85元;5.增加电气火灾、消防电源、防火门监控系统,金额247735.85元;6.高某商场加高建设椭圆、内中庭的消防设施改造,金额为504837.66元;7.高某商场三层、四层调整风管的改造安装,金额为52976.64元;8.高某商场增加防火卷帘项目安装工程,金额为127311.61元;9.增加消防水池、天面高位水箱水位监控及供水浮球阀安装,金额为5123元;10.配合消防验收提供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套资料资质配合费用,金额为90021.8元。原告表示,新某酒店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项目金额41522.54元是经过被告预算审核通过的,其他签证费用项目是其自行预算的金额。 原告称,其于2018年9月进场,因为消防设计需要先勘察现场;工期从2018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案涉增加工程均是由被告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变更或增加了施工规划以及工程量,导致原告需根据被告指令进行施工,并不存在被告答辩意见中所称的原告存在拖延工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被告确认案涉证据中的“高某商场”即“高某酒店”,案涉工程所涉场地已由被告占有使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对广州市某区高某酒店消防工程项目由原告进行施工建设的智能应急系统安装工程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高某酒店增加签证费用(包括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消防挡烟垂壁改造工程[采用电动式];天然气报警系统;夹层喷淋管道穿梁安装工程;增加电气火灾、消防电源、防火门监控系统;加高建设椭圆、内中庭的消防设施改造;三层、四层调整风管的改造安装;增加防火卷帘项目安装工程;增加消防水池、天面高位水箱水位监控及供水浮球阀安装;配合消防验收提供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套资料资质配合费用)进行的增加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对原告的评估申请,被告表示没有异议。本院经摇珠选定广东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委托评估事项予以评估。 2023年4月14日,广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广州市某区高某酒店消防工程项目增加工程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广某鉴字【2023】X-XX8号),鉴定结果为:广州市某区高某酒店消防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1076351.65元(其中争议金额为35313.16元),详见附件1。附件1《高某酒店消防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造价鉴定汇总表》记载,1.高某商场增加智能应急系统安装工程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鉴定金额318289.14元(其中:1.1高某商场增加智能应急系统安装工程金额248716.98元,1.2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金额69572.16元);2.高某酒店增加签证费用鉴定金额722749.35元(其中:2.1高某商场消防挡烟垂壁改造工程[采用电动式],金额49978.14元,2.2花都区高某商场天然气报警系统,金额41260.25元;2.3高某商场夹层、五层喷淋管道穿梁安装工程,金额14586.90元;2.4增加电气火灾、消防电源、防火门监控系统,金额155452.46元;2.5高某商场加高建设椭圆、内中庭的消防设施改造,金额359737.45元;2.6高某商场三层、四层调整风管的改造安装,金额29830.93元;2.7高某商场增加防火卷帘项目安装工程,金额70584.28元;2.8增加消防水池、天面高位水箱水位监控装置,金额1318.94元;2.9配合消防验收提供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套资料资质配合费用,金额为0,备注:主合同包含此项费用);3.争议项目金额35313.16元(3.1新某酒店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金额35313.16元,备注:被告意见此项目不属于本次工程范围)。合计(1+2+3)1076351.65元。 对上述鉴定意见,原告质证认为,其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其在本案主张的增加工程量价款应当按照该鉴定报告书中所确定的1076351.65元予以认定;其诉讼请求主张关于智能应急系统安装工程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对应工程款360324.13元,鉴定意见书中载明高某商场新增智能应急照明系统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鉴定金额为318289.14元,原告确认按照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认定工程款数额。 被告质证认为,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争议项目新某酒店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不属于案涉工程范围,与被告无关。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包干计算,包括材料、人工、租赁费、管理费等,原告主张的增加工程实际上是因为原告初期对案涉工程预计不一致导致增加,故增加工程部分不应由被告再支付费用。 再查明,原告根据广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缴费通知向广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付了鉴定费用46467.62元。本案鉴定结论作出后,经广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定,鉴定费需退回14689.37元,原告实际支付的鉴定费金额为31778.2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案涉高某酒店消防工程项目已经由原告施工完毕且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也已实际使用,因此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案涉《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的是总价包干,工程总价款为280万元。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存在设计变更等因素,案涉消防改造工程增加了智能应急系统安装工程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以及高某酒店增加的签证费用对应工程,因此案涉工程款结算时,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280万元对应工程以外的新增工程,应按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结算。 由于本案起诉之前双方未进行结算,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广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消防工程项目增加工程内容的造价进行了鉴定,广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故本院在核定案被告应付工程款时,拟结合上述鉴定结论予以综合认定。 首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50%工程款即140万元。剩余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其中30%即840000元在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纸质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合格批文)后予以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被告收到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核算,原告确认核算价款后,被告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工程款5%即140000元,自质保期届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由被告使用,且原告在2020年12月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已于2021年6月7日向原告邮寄《通知书》,告知被告收到通知后三天内一起到现场验收接收工程场地,并结清剩余未付工程款,被告拒收该《通知书》后消极应对结算事宜,在已经具备结算条件的情况下,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未能结算,相应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建设工程合同》项下95%的工程款(含已付的140万元)支付条件应视为已经成就。至于质保金,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即2020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8日。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亦已成就。因此,案涉《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固定价款剩余140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其次,关于增加工程中的智能应急系统安装工程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的工程价款问题。双方就此并未签订合同对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广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高某商场增加智能应急系统安装工程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鉴定金额318289.14元,对此原告亦予以确认,因此本院以该鉴定金额作为结算价款。原告诉请参照预算金额360324.13元结算依据不足,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高某酒店增加的签证费用对应工程的工程款问题。广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中认定高某酒店增加签证费用鉴定金额722749.35元,另有争议项目金额35313.16元(3.1新某酒店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金额35313.16元,备注:被告意见此项目不属于本次工程范围)。对此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中无争议项目的增加签证费用鉴定金额722749.35元应予确认,对于鉴定机构认为有争议的新某酒店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本院认为,该改造工程系原告为实施案涉消防改造工程时,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的前期准备过程中所发生的事项,被告及其委托的圣某集团对此已经作了预算审批,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已经实施完毕该部分工程,被告也无证据证实该工程与案涉消防工程无关,因此对该消防水泵接合器改造工程亦应纳入案涉工程的结算范围。鉴定机构认定的该争议项目金额为35313.16元,对此本院确认为高某酒店增加的签证费用。因此,高某酒店增加的签证费用对应工程的工程款应认定为758062.51元。原告主张按1195270.32元结算,该主张依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述增加工程中的智能应急系统安装工程及消防控制中心改造工程的工程价款、增加签证费用对应工程款应认定为1076351.65元(758062.51元+318289.14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不应付款,对此本院认为,承包方完成施工项目交付合格工程是主要义务,出具工程款发票是附随义务,同样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是主要义务,获取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具有对等义务,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有违诚信原则,因此,被告以未达到付款条件、未先开具发票的理由拒付工程款不能成立。但是,由于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第三条第3点约定,“工程款达到上述付款条件后,乙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请款书及应付工程价款相应数额的增值税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乙方提交符合约定的材料止。付款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将自动顺延”。因此,在原告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在本案主张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20年12月8日起计付全部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与上述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因委托鉴定产生鉴定费用31778.25元,该鉴定费应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分摊,被告应支付金额为21988.1元【31778.25元×(318289.14元+758062.51元)/(360324.13元+1195270.32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高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顺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76351.65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52.76元,由原告广东顺某有限公司负担4946.5元,被告广州市高某有限公司负担25506.26元。鉴定费31778.25元,由原告广东顺某有限公司负担9790.15元,被告广州市高某有限公司负担219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记录员*** 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