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益永华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顺益永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汉鑫钢铁(韶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22916号
上诉人广东顺益永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鑫钢铁(韶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顺益永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3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顺益永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经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顺益永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1.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65.8元,由上诉人广东顺益永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时春蕾 审判员  唐国林 审判员  贾 克
书记员  叶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