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801号
原告: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46号宇能数码广场B区1号楼2011室。
法定代表人:胡洛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卓光,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南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南水村南兴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钟宏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新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吉庆道1号东平新城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岑允谦。
被告:佛山市浦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北塔自编1503房。
法定代表人:郑周飞。
原告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南水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新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浦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77.78元,由原告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佳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