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46号宇能数码广场B区1号楼2011室。
法定代表人:胡洛钿。
被执行人: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英强。
关于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佛仲字第116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座××房等房地产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经请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指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执822号案指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作销案处理,并将相关案卷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指定执行的情况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照栋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简建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丽婷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