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981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46号宇能数码广场B区1号楼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BN1L45。
法定代表人:胡洛钿。
委托代理人:李蕾,广东道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161C。
法定代表人:胡英强。
委托代理人:黄佩芬、沈庆,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佛仲字第11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应于10日内支付工程款4637789.77元及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本金按月利率0.8%自2021年9月23日起计至清偿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仲裁受理费27507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工程款本息及仲裁受理费合计4889235.27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传票,并通过电子送达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本案仲裁期间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号××,上述铺位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尚在本院(2021)粤0605执15464号等案件处理过程中。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张苑华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区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