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财保289号
申请人: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46号宇能数码广场B区1号楼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BN1L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161C。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盈翠路6号首层10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7789.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9月10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7789.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