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2848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怀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紫工业区土名(原祥兴)自编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BN1L45。
法定代表人:胡洛钿,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014。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发,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怀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胜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550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3015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89.7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资差额689.70元;(3)维持该仲裁裁决书第三项裁决。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4.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5.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原告没有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
6.工作情况:被告受原告的指派到南海区桂城街道怡海港工地从事玻璃安装工作;被告第二次出院后没有上班。
7.被告的受伤、治疗情况:2018年9月9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受伤后被送往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海医院治疗,于2018年9月9日至9月30日、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22日期间住院治疗,住院治疗费合计21340.28元,医疗费全部由原告支付。
8.工资情况:原告有现金支付过一次工资予被告。
9.其他相关情况。原告是2017年3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业、其他建筑安装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微信记录,被告于2018年8月9日将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发送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转账款项予被告,其中2018年11月2日转账1300元,于2018年11月14日转账500元,于2018年12月11日转账1500元,于2019年3月13日转账2000元,于2019年4月14日转账15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2018年8月、9月考勤登记表,被告于2018年8月出勤13天,于9月出勤6天。
原告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含被告)。该司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意对被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进行理赔。
原告主张:被告从2018年8月9日开始到原告处从事劳务工作,劳务报酬按230元/天计算,工作时间自由,每天工作大概8小时,有事做时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通知被告过来提供劳务,安装玻璃不需要工具;原告于2018年10月左右已支付2018年8月、9月劳务费6000元予被告;原、被告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被告主张:被告经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介绍于2018年8月5日入职原告处,双方约定工资5000元/月,为计时工资,每天出勤8小时,整月上班;被告入职后至2018年8月26日在里水的工地工作,2018年8月27日起至受伤之日在桂城街道怡海港工地工作;原告已支付2018年8月工资5000元予被告;被告至今没有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被告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3015号仲裁裁决书、EMS底单及邮单查询;3.***与“胡洛钿。。。电话137*****935”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首页;4.2018年8月份考勤登记表;5.2018年9月份考勤登记表。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及裁决结果无异议,被告没有提起诉讼。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的确在2018年8月9日发送过身份的正、反面图片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但该行为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劳务合作的合意,发送身份证的原因是被告应原告要求作用工管理,包括购买商业性的团体意外保险;关于微信中的转账记录,被告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款项性质是原告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不属于医疗费。对证据4、5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仅仅是原告单方面对员工进行的员工考勤,并未经被告确认,其中部分的考勤内容与被告实际出勤情况不符,原告是以“天”为考勤单位,8月份的考勤登记中记载的“20.5天+2工”,其中“2工”是指2天,与原告主张的出勤13天不符。
(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2018年8月出勤记录;3.理赔决定通知书、住院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是被告单方面制作的。对证据3无异议,医疗费都是原告支付的,保险也是原告购买的,属于意外险。
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被告于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原告雇请被告为其从事玻璃安装工作,期间被告接受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述事实,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期限负举证责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其不能举证证实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等,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予以采信,即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应否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9.70元的问题。首先,被告于2018年8月5日入职原告处,但原告超过一个月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2018年9月5日起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鉴于被告于2018年9月9日在工作中受伤,之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9月5日至9月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其次,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职责与义务,其未能举证证实被告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等,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工资水平予以采信,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上述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3.33元(5000元/月÷30天×5天)。鉴于被告没有对仲裁裁决原告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9.70元提起诉讼,应视为服裁,故原告应按照仲裁裁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89.70元予被告。原告主张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佛山市南海怀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佛山市南海怀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9.70元予***;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怀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交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淑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