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21民初563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男,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北环办春和西巷一组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676914320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科利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一间房村(通和驾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761065538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自然资源局,机构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国土资源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5220116454377。
负责人:***,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利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2025年2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