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8民初690号
原告:德州某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州某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德州某风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某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某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