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郗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司某、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24民初1581号 原告郗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瑞光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至县交通运输局,住,住所地:周至县中心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乙,系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某。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司某、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郗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司某、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郗某某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司某、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72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