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万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万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稿)

签发人:

(2020)黑0604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8********。

被执行人:大庆万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商服楼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061781381C。

申请执行人***与大庆万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6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事项包括:1.被执行人大庆万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6634元及利息12606元。2.案件受理费6650元。3.保全费2018.5元。4.被执行人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上述债务利息。5.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在我院已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604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230231196807104712。

被执行人:大庆万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商服楼商服**用代码:91230604061781381C。

申请执行人***与大庆万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6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事项包括:1.被执行人大庆万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6634元及利息12606元。2.案件受理费6650元。3.保全费2018.5元。4.被执行人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上述债务利息。5.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在我院已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9时00分至9时30分。

地点: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宋晓红张志伟郭笑

书记员:刘娜

评议(2020)黑0604执1797号一案。

记录如下:

宋晓红:今天,我们对申请执行人***与大庆万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进行评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事项包括:1.被执行人大庆万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6634元及利息12606元。2.案件受理费6650元。3.保全费2018.5元。4.被执行人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上述债务利息。5.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在我院已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请合议庭评议一下,我的意见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张志伟:同意。

郭笑:同意。

评议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