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恒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82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东路(长沙天宁热电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三环路(旺和家园)L栋。 法定代表人:刘自然。 被执行人:湖南恒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2450号环创园A7栋6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恒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13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恒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恒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195307.38元,执行费34353元,尚未执行到位。后申请执行人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182执1583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严 曦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