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6民初4543号
原告:天津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被告:天津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告:天津某丙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原告天津某甲公司与被告天津某乙公司、天津某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天津某丙公司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手续,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