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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与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284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