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284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