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海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11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迎福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隋建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海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工业园区恒业二路南侧51号。
法定代表人:魏克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福商初字第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德光
审判员  王宏林
审判员  姜厚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