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11民初805号
原告:烟台德丰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姜丰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龙飞,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迎福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隋建斌,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德丰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德丰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福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隋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