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10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迎福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隋建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新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兴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虞水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舟山市惠业天诚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新晨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虞平宽,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新泰水产有限公司、舟山市惠业天诚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鲁0611民初10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泰水产有限公司、舟山市惠业天诚水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申请人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新泰水产有限公司、舟山市惠业天诚水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