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365号
原告:德州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武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奇,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迎福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隋建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德州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德州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富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