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1430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三人:***,男,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721号1幢2单元2-2。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62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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