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灿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1430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三人:***,男,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721号1幢2单元2-2。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62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