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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与某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8831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实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