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8831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实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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