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0999号 原告: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