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94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7171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88838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GJ6J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渝建公司、青戊公司支付***第一次手术工伤出院生活不能自理的护工护理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一、申请贵院前往巴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那里去调查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那一句时间点信息:***与渝建公司和青戊公司劳务负责人***工伤民事纠纷一案,需要到巴南区鉴定委员会那里去调查无生活自理障碍那一句话的时间点,拟证劳动仲裁在判决书上,说***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说***主张于法无据,护工出庭作证了的仲裁不予支持,是从受伤出院就无生活自理障碍还是从评残以后就无生活自理障碍的时间点,巴南区鉴定委员主任亲自电话告诉我,他们在鉴定结论书写“无生活自理障碍”是从评残以后开始时间点,并不是做了手术出院时间点信息,此信息只有法院亲自去评委员那里调查,申请人现以相关规定,特请贵院前往巴南区劳动鉴定委员在结论书上写的“无生活自理障碍”,证实时间点信息,大渡口法院法官***在8月2日的判决书上又说护理费应该由责任主体渝建公司支付。二、申请贵院前往医院调查腰椎2骨折做了手术12天出院是不是需要护工护理几个月的事实真相,特请贵院去医院调查真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受伤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案涉争议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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