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1908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智能装配式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QTRQ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88838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