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某某,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35862号
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38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MURL3U。
经营者:***。
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0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环保村5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9********。
被告: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888388W。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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