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3585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智能装配式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QTRQ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智能装配式产业园厂房办公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QTQH4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渝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88838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渝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