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9420号
原告:重庆悦来嘉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阳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230053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88838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悦来嘉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悦来嘉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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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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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悦来嘉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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