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陈琨,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喜东,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本淼,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上诉人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本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的(2021)鄂01知民初10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渝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本淼、***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号为201521087246.3、名称为“一种用带肋钢网镂现浇的空腔楼盖”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相同亦不等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三)原审法院没有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各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正确解读,未对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比对,没有论述是特征相同还是等同,得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错误结论。(四)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属于现有技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王本淼、***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本淼、***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1.判令渝建公司赔偿王本淼、***经济损失50万元;2.诉讼费用由渝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王本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用带肋钢网镂现浇的空腔楼盖”的实用新型专利,该申请于2016年7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521087246.3(即涉案专利)。2021年5月,王本淼、***发现渝建公司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道附近“湖北汉江技师学院”项目中,大量使用涉及涉案专利的带肋钢网镂产品,制造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楼盖。渝建公司的行为未经王本淼、***许可,侵犯了王本淼、***的涉案专利权,给王本淼、***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渝建公司原审辩称:1.王本淼、***起诉的侵权事实不成立;2.本案存在无法进行实体比对的情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表述不清;3.涉案专利不能获得保护;4.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中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判决驳回王本淼、***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渝建公司未经王本淼、***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涉案专利产品,渝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王本淼、***的损失、渝建公司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综合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认定渝建公司赔偿王本淼、***经济损失10万元。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二审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21日作出第56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另行起诉。本案中,王本淼、***据以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王本淼、***的起诉。如有证据证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王本淼、***可另行提起侵权诉讼。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107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本淼、***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王本淼、***。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黄中华
审 判 员 颜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锐
书 记 员 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691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黄中华、颜峰
法官助理:李锐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2年8月31日
涉案专利
“一种用带肋钢网镂现浇的空腔楼盖”实用新型专利(201521087246.3)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宣告无效;驳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本淼、***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107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本淼、***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王本淼、***。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原判主文:
1、被告渝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本淼、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2、驳回原告王本淼、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
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裁判观点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