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1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向兵全,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楼东区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494174668。
法定代表人:申洪郡,该公司总经理。
向兵全与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豫0181民初31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7,54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现因被告承诺解封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兵全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银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