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1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街3号3楼。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雨花路47号3楼。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2民初1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