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270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对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作出的(2022)浙0702民初92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702民初92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七页第十三行“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补正为“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