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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270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对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作出的(2022)浙0702民初92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702民初92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七页第十三行“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补正为“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