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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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875号之二
申请人:赣州二十六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章贡区橙乡大道28号嘉福金融中心一期写字楼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60PFCX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明,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江新区中创国际城2幢2号楼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16KL9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二十六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二十六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1571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PZDM202136070000000146)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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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二十六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31571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