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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1执1606号 申请人:***,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蒲汪镇大******号。 申请人:***,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女,201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国网山东沂水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国网山东沂水供电公司、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鲁1321执1606号予以立案。 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终结(2015)临民一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