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清华路西南侧胜立工业园J栋1至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136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