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5531号
原告:四川某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四川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某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某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