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4713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园兴西街**水利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FM7XE。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绵阳水利研究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