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4713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园兴西街**水利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FM7XE。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绵阳水利研究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